市水务集团党务知识共享库丨第十二期:党员为啥不能有“说走就走的旅行” ?
发表时间:
2018/11/1 16: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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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党的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的重要内容。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党纪处分条例对党员干部应向党组织报告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不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行为。
“不按规定”,包括中央、省市以及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或工作要求。
“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包括工作中的问题或事项,比如:按照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应当报告的重大投资、重要人事安排以及突发事件等。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行为。
这里的“要求”,包括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或工作要求,比如,一些地方制定了《关于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制度》,都属于“要求”的范畴。该条款要求情节较重的,才能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
这里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主要是指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其中第三条、第四条具体规定了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14项内容。
其中,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国(境)证件和行为、移居国(境)外、从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家产包括工资收入、劳务所得、房产、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以及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情况。
此外,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不报告或者不如实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行为。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
党员干部应如何向党组织报告有关事项?哪些错误不能犯?哪些事项需要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下面我们一起来看《“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动漫学堂》第十二集《党员为啥不能有“说走就走的旅行”?》。